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度假区摊点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摊点,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度假区范围内开办的商品销售、娱乐服务、小吃美食、摄影报亭等为游客提供有偿服务的小型经营项目。
第三条 旅游服务管理中心和市城管局柳叶湖城管大队为度假区旅游摊点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旅游摊点的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区属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旅游摊点实施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四条 旅游服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实际,制定旅游摊点规划布局图,确定各类摊点的数量和建设风格。
对于申请设立的摊点,旅游服务管理中心应根据确定的摊点功能、数量,会同市城管局柳叶湖城管大队共同指定摊点位置。
第五条 固定摊点按经营类别进行分类招标,发包经营。
摊点招标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相关场所公告招标信息。投标人填写书面申请,由旅游服务管理中心核定竞标资格,在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后参与公开竞标,以标的金额最高者中标。
竞标结果公告无异议后,中标者与旅游服务管理中心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
第六条 流动摊点必须向旅游服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取得临时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各类摊点须办理卫生、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手续,经旅游服务管理中心和市城管局柳叶湖城管大队核查各项证照齐全后,摊点经营者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固定摊点经营者在合同期内要求转让经营权的,必须向旅游服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转让,依法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所有旅游摊点必须接受旅游服务管理中心和市城管局柳叶湖城管大队的日常监管。
第十条 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度假区内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举办公益性活动必须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 旅游摊点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未成年人和传染病患者从事摊点经营。
(二)禁止在景区内追随游客兜售商品。
(三)禁止占道摆摊设点。
(四)禁止出售过期和伪劣商品。
(五)不得损毁基础设施。
(六)保持环境卫生,维护景区形象,不得随意乱扔、乱堆垃圾。
(七)一律定点亮证经营,并在醒目的地方公布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八)所销售的产品一律标明产地、级别和最高售价。
(九)从业人员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服务证,服务热情周到,举止文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转让的,终止其承包经营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城管局柳叶湖城管大队暂扣其经营设施、设备和商品,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出售过期或劣质商品的,由工商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