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度假区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经营,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度假区范围内以村(渔)民住宅及其附属场地为活动场所,或者在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集中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餐饮、住宿、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旅游服务管理中心为“农家乐”旅游经营市场的直接主管部门,依法对“农家乐”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区属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农家乐”经营实施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规划部门应按照《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04-2020)》的要求和市场需求,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规划“农家乐”项目用地。
第五条 严格限制建设以现有农舍为基地,无发展空间,无经营特色的农家乐。严禁建设未经批准的“农家乐”项目。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在度假区内设立“农家乐”项目,必须向旅游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排污设施与主体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农家乐”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农家乐”项目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出示)及复印件;
(三)项目选址所在社区同意文件;
(四)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五)项目建设平面图;
(六)租赁他人场地及设施的,提供租赁协议书;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 对设立“农家乐”项目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七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第九条 旅游服务管理中心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形成书面初审意见。申请项目不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的,应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项目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取得项目所在地社区同意后,依程序向有关职能部门报批,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最终审批。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家乐”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必须缴纳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柳叶湖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按柳叶湖“农家乐”规范标准建设。建成后,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许可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禁止无证经营或在许可手续未办齐时经营。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项目转让的,转让人必须向旅游服务管理中心提出转让申请。对于符合转让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 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家乐”经营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处罚。
(三)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四)拒绝消费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有辱人格尊严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
(二)依法办理从业经营的资质、手续和证照,并按要求悬挂。
(三)执行柳叶湖“农家乐”规范标准。
(四)保证卫生条件、安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进行明确警示。
(五)依法添设排污设施,废水、废气、垃圾、噪音达标排放,按规定处理。
(六)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
(七)不得冒用星级符号或等级标准,进行虚假宣传。
(八)依法纳税,为消费者开具合法票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星定级
第十五条 根据《常德市“农家乐”星级划分及评定标准》,对“农家乐”实行评星定级制度。
第十六条 评星定级应当向旅游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 申请书、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审批文件。
第十七条 旅游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制作星级标牌,指派工作人员赴申请的“农家乐”开展评定工作,指导“农家乐”经营。
第十八条 星级“农家乐”未达标的,旅游服务管理中心可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取消星级的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旅游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农家乐”经营,处理投诉;环保部门负责“农家乐”排污的日常监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经授权,“农家乐”项目进行年审年检前必须经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前置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从快处理,先行调解,游客满意”的原则。
(一)由旅游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的,由旅游服务管理中心制作调解书。
(三)调解无效的,应当在十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不再经营的“农家乐”项目应当申请撤销,连续二年未经营又不转让的可由旅游服务管理中心或工商机关依职权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对批准设立的“农家乐”项目予以撤销: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申请,给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撤销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服务管理中心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的,由工商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家乐”项目破坏旅游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损坏服务设施、扰乱旅游秩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农家乐”项目的,依法予以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转让或变相转让的,责令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职能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