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度假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规范旅游经营项目的管理,根据《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度假区内组织开展观光、游乐、休闲、度假、科教、文体等活动的旅游经营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旅游经营项目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由旅游服务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项目设立与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符合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保障资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
(三)达到开展旅游活动的各项标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服从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重大活动的统一调度。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在度假区内设立旅游经营项目,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旅游经营项目设立申请书;
(二)附有旅游、环境、水利、法律等专家审查意见的由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限大型旅游经营项目);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权利的,提供相关协议及权利凭证;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对设立旅游经营项目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七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第七条 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各分管领导会签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如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审批决定。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经营项目,应办齐各种证照手续。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必须缴纳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旅游资源的开发维护与污染治理。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经营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批的旅游经营项目须自施行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项目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经营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等是否按审批要求实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是否影响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开展旅游活动的各项条件是否具备,能否有效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旅游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现象。
第十二条 严禁擅自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设立旅游经营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扰乱经营市场秩序,进行拉客、宰客和强迫交易。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违法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对已批的旅游经营项目予以撤销: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申请,给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撤销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旅游经营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的;
(二)未履行旅游资源保护义务的;
(三)组织开展旅游活动不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旅游开发或防汛抗旱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缴纳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设立旅游经营项目的,依法予以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扰乱经营市场秩序,进行拉客、宰客和强迫交易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职能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