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强化机关财务管理,理顺支出渠道,规范支出范围,有效控制机关经费支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机关财务支出由财务室统一核算。
三、机关财务支出包括机关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代管专项资金支出等各项支出。一切财务支出,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擅自支出报销者,除返回报销金额外并追究个人责任。
四、机关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单笔支出在10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其中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经管委会领导集体研究后,由管委会主任审批。
五、机关财务支出实行责任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规)性、完整性由经办人、各局室(单位)负责人、财务室负责人审核,管委会领导只决定能否报销。
经办人: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局室(单位)负责人:负责报销事项的合法(规)性、真实性的审核。
财务室负责人:负责各局室(单位)经费支出指标规模的控制和支出渠道的审核以及报销程序的监督,同时,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报销事项的合法(规)性进行审核。
虚假发票、出票单位印章不清的发票、不能报销的发票不准报销。
六、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局室(单位)负责人、财务室负责人以及相关的管委会领导签字后财务室方可受理报销事项(特殊规定除外)。
七、干部职工因公出差、购物、接待等需要借款的,借款人应填写“借款单”,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在出差返回后一个星期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购物、接待事项完成以后应立即报销、还款。
借款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不归还者,按拖欠公款处理,财务室必须从借款人工资和其它款项中扣还。
八、严格控制交通费用。城区出租汽车票原则上不准报销;因急事管委会无车安排确需租车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承租,并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九、不得报销移动电话话费(上级有明确规定可以报销的移动电话话费除外)。各局室(单位)应严控办公电话费用的支出,不得使用局室(单位)座机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局室(单位)不得开通国外、境外电话,每个局室(单位)一般只开通一部市外电话。未经批准擅自开通国外、境外、市外电话的,其电话费用由所在局室(单位)的个人承担。
十、吊唁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及其父母)逝世,由机关工会负责按规定每人次530元报销(可自制凭证);探视因病住院的本单位干部职工,机关工会按规定每人次330元的标准报销(可自制凭证),探视因病住院的本单位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及其父母),机关工会按规定每人次230元的标准报销(可自制凭证),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由计育办每年发给120元的独生子女费,干部职工子女考上大学的(含大专)由单位派车免费送行(省内送到校,省外送到车站、码头、机场);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慰问等活动,由组织人事局按规定标准报销(可自制凭证);慰问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特困户,由社会事业局按规定标准报销;机关发放干部职工福利、奖金以及特殊规定的补贴、补助可自制凭证报销。除此之外,一律不准自制凭证报销相关费用。
十一、干部职工住院经费一律按医保规定执行。血吸虫病人治疗费用按标准报销,其中血吸虫病人治疗一般一年一次,费用控制在3000元以内,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十二、控制办公费用的增长。零星及日常办公用品由各局室购买和管理,经费按程序审批报销。
十三、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空调等大宗办公用品,由局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副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采购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纪检监察室、财务室和购置局室(单位)共同负责验收货物。
十四、严格控制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凡局室(单位)雇请临时工作人员,需经工委批准,财务室凭组织人事局通知的雇请人员名单和标准支付工资和津贴。
十五、争取上级支持的各种开支实行上限控制,不准超支,超额部分不予报销。此项费用报销除按规定程序审签外,还须由分管副主任核实。
十六、机关及各局室(单位)通过购建、上级部门配备、其他单位赠送等途径取得的所有公物,应交管委会办公室登记,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室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理,如因人为因素损坏的要按规定进行赔偿,被个人长期占用的要追回。
机关和各局室(单位)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报废、变价处理的,由使用局室(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由财务室、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处理。处理物品原价在50000元以内的需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原价在50000元以上的需报管委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十七、财务室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权责,相互制约;对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等实行定期盘点,加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报告机关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