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项目
(一)引进文化娱乐、商业性项目,按投资方投资到位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符合度假区总规的工业性及其它经营性项目参照执行;
(二)凡自费出境牵线引进项目的,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除按规定给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外,还可以报销一人次境外往返交通费、住宿费。
(三)引进房产开发项目,按征用土地300元/亩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引进资金
(一)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投资的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的13%给予奖励(含各种费用开支),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投资的有偿资金,经管委会研究给予适当奖励;
(二)争取市本级计划外财政资金的,按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属区内计划项目,但争取难度大的,给予适当奖励;
(三)争取省市各有关部门减免费用资金的,按减免资金的多少,省里部分按2%,市里部分按1.5%给予奖励,属征地项目的不含出让金部分。
三、引进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报管委会研究,给予适当奖励。
四、所有奖励资金必须在引入资金到位后执行,资金来源从土地出让金或承租、承包以及旅游开发资金中列支,由经济发展局根据财政局提供的依据写出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管委会审批执行。
以上由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由经济发展局与财政分局执行。本细则适应于区外任何人员;管委会职能部门对口引进项目、资金的奖金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